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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市区内禁养这些家畜家禽

    信息发布者:zqh0413
    2020-11-30 14:37:49   转载

    山西日报新媒体综合报道:11月27日消息,省政府对12件规章予以废止,对19件规章予以修改。其中,和百姓生活相关的有禁养家畜家禽、医疗纠纷处理等。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将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将第六条中“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主要包括:《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山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等。(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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