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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一号文件,小田并大田,与分田到户是否矛盾,透露什么信息?

    信息发布者:zqh0413
    2023-02-17 21:49:59   转载

    不知道细心的读者有没有发现,今年的一号文件提出了一个稳定农业生产的新措施,那就是:“总结地方‘小田并大田‘等经验,探索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逐步解决细碎化问题。”

    结合此“促进农业经营增效”的措施,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1. 小田的由来,为何出现了“细碎化”?

    众所周知,人民公社时经过长时间的农田改造,平台整地,实现了农田成片的局面,那么“小田”是什么时期产生的?

    小田是“分田到户”时的产物。1978年,“小岗村”分田到户“成功”后,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学习“小岗精神”的热潮,轰轰烈烈地进行了农村改革,这就把大片的农田撕成碎片,分到了一家一户,户与户之间用田梗隔开。

    实例,湖北省监利县网市镇三官村地处江汉大平原,该11组农民闻传海按人口分了27亩地,散在9处,共有19块责任田,最大的一块地2亩,最小仅的3分。

    1. 小田的弊端,对农业生产带来哪些不利因素?

    由于耕地不能连片,品种改良、技术推广、防虫治病、机械操作、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直接关系到农业繁荣发展的各项工作根本就没有办法进行。仅从机械化操作上来说,不利于大型农业机械的推广,更制约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增加了农民的劳动强度。

    众所周知,农业劳作本身是项艰苦的工作,分田到户后削弱了农业机械的使用和推广,且粮食价格未随物价的上涨而水涨船高,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农村人口流向了城市,一度出现了粮食产量不稳定现象。

    1. 小田变大田是否是对家庭承包制政策的改变?

    分田到户是1980年代初期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当时“摸着石头过河”时,也确实给农村改革带了好的一面,那就是农民有了自由选择的空间。

    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先由15年不变,后又延续了30年不变,这也就对“分田到户”的政策长期化提供了保证,让农民吃了“定心丸”。现在有人说,国家要收回土地了,那是对政策的误读。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了“探索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逐步解决细碎化问题”,从“自愿”二字,足见“小田变大田”是对分田到户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使其更合理化。

    1. 小田变大田的背景,为什么现在又要重新“化零为整”?

    我们先来看一个报导,新华网2022年6月刊发了新华社记者罗羽的文章,文中描述:“截至目前,(贵州凤冈)县级部门、企业挂帮77个点,累计摸排整治撂荒地10300多亩。”撂荒产生的背景大家应该都清楚,本文不作赘述。

    我们再来看《新华日报》的一篇文章:2019年9月以来,(江苏)盐城市亭湖区针对农村承包土地细碎化问题,开展“小田变大田”改革,实现土地“集碎为整、一户一田”。431户农户共2790亩承包地、1123块,改革后变成147块,其中101户选择自种、330户的土地流转给8个家庭农场经营,多余的田埂和废旧沟塘得到复垦,种植面积溢出6.3%。

    小田变大田给了经营者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土地成块既增加了种植“溢出”面积,又便于顺利实施土地流转;既便于农民种田和打工双向选择,又根除了撂荒现象。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前提。

    1. 小田变大田后,承包户享受什么实惠?会不会有损失?

    首先肯定的是,由“一户多田”变成“一户一田”有利而无弊。其一,方便了种植,便于机械化作业,减少劳动强度,释放农村劳动力从事其它产业;其二,农田成片,便于土地流转,便于家庭农场的接转。一号文件提出“大力发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正是肯定了土地流转这一新生事物。

    土地流转后,对承包者有没有损失?当然没有。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即土地流转出去后,在国家土地政策未发生改变前,流转约定期满后,你可以选择“续转”,也可以选择“收回”。

    土地流转出去后,拥有“承包权”的农户得到什么实惠?拿上海市的做法举例:那是“土地确权、两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方针。“利益共享”即拥有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双方共同得利。拥有使用权的村民除了每年能拿到的固定的土地流转收益外,还可以到接转人那里务工,每月获取一定的工资。

    故,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小田变大田”是在具有成熟的经验时提出来的,降低了改革风险,进一步完善了分田到户到户机制,既稳定了农业生产,又让承包人得到了真正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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